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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1-08- 来源:中科检测
根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和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,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,包括文献资料、研究数据或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。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是重要的评价手段之一,确保功效宣称的科学性、准确性和可靠性。

化妆品人体功效测试项目
1)防晒:通过测定防晒化妆品的SPF值,评价其对紫外线的防护能力。
2)抗皱:通过测量皮肤真皮层厚度、使用高频超声波测试仪等方法,评价化妆品对皮肤皱纹的改善效果。
3)防脱发:通过观察脱发情况的变化,评价化妆品对脱发的改善效果。
4)祛斑美白:通过测量皮肤黑色素和血红素的含量变化,评价化妆品对色斑和肤色的改善效果。
5)滋养:通过测量皮肤水分含量、油脂分泌等指标,评价化妆品对皮肤的滋养效果。
6)保湿:通过经皮水分流失测试、皮肤水分含量测量等,评价化妆品的保湿效果。
7)祛痘:通过皮肤科医生评估和仪器检测,综合评价化妆品对痘痘的控制效果。
8)修护:通过经皮水分流失测试、皮肤红斑指数法等,评价化妆品对受损皮肤的修复效果。
9)舒缓:通过皮肤角质层取样法、液相色谱法等,评价化妆品对皮肤刺激的缓解效果。
10)紧致:通过皮肤弹性试验、皮肤平滑度试验等,评价化妆品对皮肤紧致度的改善效果。
11)控油:通过测量皮肤油脂分泌量,评价化妆品对油脂分泌的控制效果。
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
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》是为了指导化妆品行业科学、规范地开展功效宣称评价工作,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。
一、总体原则
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是对化妆品在正常、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进行科学测试和合理分析,做出相应评价结论。评价工作应结合产品分类,科学、合理地选择评价方法,优先选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、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中的方法。
二、评价范围和豁免情况
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,可通过人体试验、消费者使用测试、实验室试验等研究结果,结合文献资料对产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。能通过视觉、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功效,如清洁、卸妆等,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。
三、新功效评价要求
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,应根据功效宣称情况选择相适应的方法开展评价,并依照注册管理要求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。新功效能通过视觉、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,或通过物理作用发生效果并在标签中明示的,可豁免提交功效评价资料。
四、评价方法选择
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应结合产品分类,科学、合理地选择评价方法。可选用国内外相关法规、标准、规范规定的方法,权威组织或技术机构及行业协会指南、专业学术杂志公开发表方法等,也可使用经验证的实验室自拟方法,但需在评价报告中提供自拟方法的完整文本。
五、评价机构选择及要求
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可由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自行开展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承担。防晒、祛斑美白、防脱发和新功效应委托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评价和方法验证。
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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