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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6-25 - 来源:中科检测
环境监理主要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,是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 ,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,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环境监理合同,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。
基本方法
1、巡视:主要是根据施工区域污染产生情况并结合工程进度,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,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。
2、旁站:根据施工进度情况,对环境敏感工程、环境关键部位及施工现场可能产生的重大环境影响、环境污染的作业面进行旁站监理,以预防和减轻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,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。
3、检查: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,以便及时发现环境隐患和不足,共同督促进行整改。
4、监测:环境监理人员通过环境监测可获取具体的污染物浓度数据,经观察、分析数据,及时、准确地发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。
5、召开环境例会:每月定期召开环境例会,在各施工单位汇报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,结合巡视、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通知,并就一些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,形成会议纪要,以便会后遵照执行和实施。
6、记录与报告:监理员需将每天的现场监督和检查情况予以记录,形成“环境监理日志”,环境监理部每月向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“环境监理月报”,对发现的问题形成“环境监理专题报告”上报;工程完工后,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工作竣工报告,并提交全部环境监理档案资料,作为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文件。
7、下发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、环境监理业务联系单:环境监理人员检查发现环保污染问题时,应立即通知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员进行纠正。一般性或操作性问题,采取口头通知形式;口头通知无效或有污染隐患时,监理人员应将情况报告总环境监理工程师,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发《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》。对于一般性问题,环境监理部下发《环境监理业务联系单》。

相关依据
1.法律依据
环境监理现场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利。
在《环保法》第十四条、《水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大气法》第二十一条、《固废法》第十四条、《噪声法》第二十一条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。
2.环境监理的标准依据
环境标准分为三类:国家环境标准、地方环境标准、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。
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、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、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、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。
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综合标准和行业标准组成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是:先地方,后国家;先行业,后综合。
3.环境监理的事实依据
环境监理的事实依据包括环境监测数据;物料衡算数据;排污申报登记数据;现场调查取得的有法律效力的人证和物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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